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收費行為,建立健全教育收費的長效管理機製,確保我校收費工作依法有序和摩鑫娱乐公平👩🏿💼,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五部門《關於2016年上海市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》(滬教委法〔2016〕33號)、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2015年民辦高等學歷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》(滬教委民〔2015〕4號)等文件精神⚛️,結合我校收費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,特製訂本辦法👐🏿👨🏽🎨。
第二條 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屬性原則🫲🏽,收費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,學校各部門均應認真貫徹執行,以規範我校收費行為💆🏼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面向學生收取的學費🤲🏻、住宿費🏇🏿、代辦性費用和服務性費用等🫵🏼🧎🏻♀️➡️。
第二章 收費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成立“摩鑫娱乐收費管理領導小組”,由校長任組長🚖,為學校收費第一責任人⛓,相關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,黨政辦公室、教務處、招生就業辦公室、學生處、財務處、後勤保障處🔌🏌🏻♂️、繼續教育學院等部門負責人為組員🍀。
第五條 學校收費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收費政策🙅♂️、主要收費項目🧑🦱、收費標準的擬定和收費項目的檢查、清理工作。
第六條 學校財務處為唯一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,負責實施學校的收費管理具體工作。各二級單位、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本單位⏏️、本部門收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,各二級單位🤛🏼、各職能部門應完善規範收費的崗位責任製,嚴格規範收費行為🤞🏽。
第三章 收費管理
第七條 學費🍗、住宿費的收費管理
(一)收費標準製訂的原則
學費和住宿費實行“自主定價、優質優價”的原則。學校可統籌考慮學科專業🔐、教學質量、辦學成本🚭👩👧👦、住宿成本👶🏿,兼顧經濟發展水平🅰️、社會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🙇🏼♀️,自主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。
(二)收費標準及審批
1.收費審批。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牽頭,根據製定學費、住宿費標準的原則,經與教務處、財務處🏌️🦝、後勤保障處等部門協商後提出初步方案🤷,經學校收費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後🥔,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執行🥻。
2.收費標準如有調整,按“新生新辦法,老生老辦法”原則執行。學生主動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調整專業的,按照調整後的專業收費標準收取學費。
第八條 退費原則
學生繳納學費後,如因故休學、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等,按照本市《國家發改委、教育部✫、勞保部關於印發<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若幹問題的通知(滬價費〔2005〕29號)的規定執行。
第九條 代辦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
1.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發生的代辦收費事項,遵循“非營利”的原則,與學費、住宿費分列收取🪰。未經學校批準,不得在代辦費中額外加收任何其他費用。
2.按學年收取的代辦費🧑🏽🚀,按學年結算🥷🏼。在學年結束前,由相關部門按成本出具結算清單,及時向學生公布並核對確認後,交財務處進行多退少補。
3.對服務性收費的管理,堅持“學生自願和非營利”的原則🛌🏽,嚴禁強製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。服務性收費的標準由提供服務的院系或職能部門💁🏼♂️,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製定相應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,向學校財務處提交收費申請👳🏽,經學校收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後方可實施執行📮。
第十條 收費公示
1.學校通過招生簡章、新生入學須知等定向告知形式和通過公告欄、摩鑫平台網站等形式向學生、家長和社會公示學費、住宿費等收費項目、標準、依據等相關事項,自覺接受學生、家長和社會的監督🖕🏿。
2.代辦費、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須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。
第四章 財務核算
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收費工作崗位責任製❌,設立保障機製,嚴格遵守《會計法》及有關規定🤷🏿♂️,對所有收入及時入賬✧,不設小金庫🌍、賬外賬。
各單位、各部門收取費用🩰,必須向繳費者開具由學校財務處
統一製作的收費憑證,收費完成後,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取的經費統一交財務處入賬,不得私自截留🎍,嚴禁以個人名義存儲現金。一經發現將按私設小金庫和截留集體資金嚴肅處理📝。
第十二條 經學校批準收費的項目,由財務處備案🔕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,學校將追究責任人及相關二級單位、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;情節嚴重的🧤,給予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🪘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,之前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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